阳台封闭属于违法吗?
1、首先,要区分两个法律关系——相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然后来看题主的描述,显然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邻权纠纷。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1)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及第三人某公司系同小区相邻业主,刘某房屋位于5楼,开发商将刘某房屋的阳台封窗后作为604室使用空间的一部分,而604业主的阳台为开放阳台。刘某认为,由于604室的封阳台行为,导致雨水通过604室阳台渗到504室家中,影响其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604室业主在封阳台前已经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审批手续,且该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 某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刘某主张的损失也无事实依据或证据佐证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刘某与604室之间虽不直接相邻,但刘某的房屋与604室业主共有部分构成一个整体,且604室的业主已将阳台作自己房屋使用空间的一部分使用,其对于阳台进行必要的修缮是正常合理的,但因其在阳台顶部安装了金属栏杆,导致604室阳台顶部存在高于相邻504室顶部的情形,一旦遭受降雨,易形成“飞檐”,产生渗漏隐患从而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考虑到刘某所受影响的客观情况,判决604室业主予以适当赔偿。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公共设施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应当充分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以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因某物业公司的失职致使漏水事件的发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亦应与604室业主共同向刘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就此审结。
3、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虽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居住建筑当采用平阳台时,应采用实心板全封闭”,但是该规定仅是行业准则,并没有强制力。而且《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业主封阳台没有危害安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不算违法,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