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津贴领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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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6个月,根据《山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已经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包括生育前12个月内)。 单位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年。 以生育当月为例,如果女职工在4月分娩,那么其缴费基数必须是3月份以前的缴费基数,且连续一年以上没有变化,才能享受6个月的产假工资。

一、申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职工产假前工资和给予奖励假期间的工资,且该工资不低于青岛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本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

二、申领材料 职工应到用人单位社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需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生育女职工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参保女参保人员提供青岛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上海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省市人员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注: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终止妊娠的参保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垫付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参保单位。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但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次。

五、其他 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个人按定额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 1、未达到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

3、已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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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为15天; 2、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后,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领取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一次性营养补助。

5、青岛市职工生育医疗实行限额结算,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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