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处置怎么算?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是通过资产处置损益和营业外收支等科目核算的,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具体如下:
1、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企业符合条件的汶川地震和重庆抗洪救灾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批复的专项经费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实施CPS改革项目涉及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4号)规定,国有企业实施CPS改革中因对低效、闲置且难以充分发挥综合利用效能的实物资产(含土地、房屋、车辆和机械设备等),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共同监督下,由企业集团内部统筹安排或按有关规定转让给CPS项目实施单位使用的,如该部分实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相关CPS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收购价格(或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给转让方职工的预留费用),其差额部分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9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即作为资产损失在处置当期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