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儿童判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多人的,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强奸妇女行为严重犯罪的人,在符合死刑裁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其中,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凶残奸恶,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性骚扰,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他人猥亵自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十一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逮捕: (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二)任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 (三)随意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经提醒后故意拖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 (四)因寻衅滋事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应予惩处:
(一)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致人死亡的;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盗窃、抢夺或者破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