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立合营企业吗?
1.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由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登记于营业执照中。 从该条款可知,设立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2.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对于两个以上投资设公司的法律形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应为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认为应为有限公司。我们倾向于后者。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历史沿革来看,我国过去允许的法人型经济组织主要为工业企业,而现代商业、服务业类企业大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自《公司法》施行后,这种局面才得以改善。从国家鼓励生产经营角度来看,有限公司应当作为优先选择。
第二、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限公司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首选。如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除了少数行业外,绝大多数企业的形式都是有限公司。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也应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首选。
第三、从设立程序上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更为烦琐,所需时间也更长。考虑到初创期企业的效率问题,为了节约时间和提高效率,一般不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四、从产权关系来看,两者均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以其自身财产承担,而不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只有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方才以资本金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