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怎么出表?
资产证券化是解决企业不良资产的一个非常好手段。按照2005年《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财政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涉及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评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等。发起机构(即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再评估后,通过信托或专项计划的方式移交给专门设立或指定的特殊目的载体SPV。SPV将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作为对投资者的偿付来源(现金的收取和分配由资产保管机构进行管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收益由投资人和发起机构(原始权益人)分担。投资人的收益来源于资产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和贷款的本金损失。
发起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一般要求是信贷机构),在符合资产证券化发起条件和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信贷资产按照证券化目的进行转质(抵押),由受托机构以信托或其他方式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用担保,通过信用增级和其他信用安排,由投资银行作为承销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不良资产的出表和资产负债的优化配置。
2、会计处理
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证券化的账务处理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其他相关参与者履行,主要账务处理包括:
(1)发起机构。发起机构将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转质(抵押),将信贷资产转交给受托机构并办理变更质押登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规定,将信贷资产转入信贷资产证券化准备金的核算。
信贷资产进入信贷资产证券化准备金后,无论该项信贷资产最终是否达到预期回收,或收到返还的抵押物,均应继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后续计量,并确认相应损失准备。
(2)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发起机构提供必要的信用增级;按照受托协议约定,履行对特殊目的载体管理、监督资产处置等职责,办理抵押物的转移和收回手续;协助特殊目的载体和投资银行完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存续期管理;确认各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清偿、证券化的终止。
受托机构因提供信用增级等担保事项产生的负债、因资产证券化而发生的资产出售损益以及因管理特殊目的载体、履行特殊目的载体受托职责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3)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务方面服从受托机构的决定。特殊目的载体可以设立为有限公司或其他形式。
若特殊目的载体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存在,则受托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一般包括发起机构、机构投资人、私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等。特殊目的载体购买信贷资产后将其重组成一个资产池,并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该项资产池,使其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信托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委托受托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特殊目的载体本身不主动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不参与利润的分红,是一个虚拟的、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实体。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池产生现金流时,作为受托机构代理人进行现金流的管理、分配,承担信托合同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特殊目的载体应当设置信托财产专门账户,将其信托资产与其固有财产相区别。特殊目的载体应当委托一个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池进行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有关监管部门和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息公告等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披露。
特殊目的载体应当自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转入资产信托计划专门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池本息和应支付的手续费、税费和偿付投资人本金之后的剩余期间,将其剩余财产在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产保管机构以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投资银行和其他服务机构之间,按照约定分配。
特殊目的载体终止进行清算或分配的,清算或分配结束后,其清算财产应当全部属于受托机构,并由受托机构对上述清算后财产进行最终分配。特殊目的载体清算时的清算财产不属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剩余财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后续计量、确认和分配。
(4)资产保管机构。受托机构应当监督资产保管机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账务处理,并确认租赁负债。资产保管机构应当接受发起机构的委托,为资产池中每项信贷资产分别开立一个独立、唯一的资产账户,单独计量和核算每项资产在资产池中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