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怎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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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国企负责人(含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经董事会提出提名,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的多数选举产生等。 但现实中还要复杂一些,考虑到国资监管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性质,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企负责人由上级任命。这种情况在高层比较常见,比如中央企业和地方省属企业中,负责人的任免都有相应的审批程序,最终要报请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同时,由于负责人是作为党的干部进行管理,因此还要经过组织部门考察和审议。

2.国企负责人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这种情况下,股东会的职责就是确认职工的意愿,一般不会出现否决的情况。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股东会决议只是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认同,并不涉及新的决策内容。例如,某国企的负责人是李刚,在任期间贪污受贿,为个人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公司法》和李刚的合同规定,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当然,这种解除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只要按照程序进行就可以。但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解释“损失”的问题,如果认为损失指的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李刚的犯罪行为应该属于经济上的损失,但如果这样理解,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就太宽泛了,任何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原因解除负责人的职务。所以,股东会(大)会解除负责的职务就显得相当无力。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有的国企就采用内部公示的方式,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再提交股东会(大)会通过。这样的话,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

3.某些特殊身份的负责人由上级推荐,股东会(大)会确认。这里所说的特殊身份主要指党务领导干部,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这些领导干部的选拔必须征得同级党组织的同意,而党管人才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这一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国企负责人身上,我们不但可以看到《公司法》的作用,而且还可以看到党管人才的原则。 总之,虽然国企负责人选任的过程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很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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