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贷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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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一词一般涉及两层含义,一是指同一债务上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二是指同一债权人(银行)向两个以上债务人(借款人)提供债务清偿。前者为按份担保(部分担保),后者为连带担保(共同担保)。 因此根据上述定义,可得出以下推论:

1、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则视为担保的“多头”; 如果仅有一个担保人,但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则属于金融机构对同一债务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形,亦属“多重担保”; 而如一个借款合同只有一个债务人且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因不存在“多头”问题,故此时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其法律效力。

2、在同一借款合同中,如果债权人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款项的,虽然每个借款合同中只有一名债务人,但各个借款合同的债权是集合的,而不是一个个单独的债权,所以仍应认定这种情形下的借贷关系为“多头借贷”。

3、在同一个借款合同中,即使存在多个债务人,但在各债务人未分别向债权人出具借据、收据或欠条的,且无证据证明各债务人之间对出借人的债务有明确约定的,由于缺乏证明各债务人之间区分债务的证据,应认定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构成“共同担保”,也即符合“多头担保”的条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又往往难以界定,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综上,从“多头融资”和“多头借贷”两种概念的外延上看,二者范围并不相同。前者的关注焦点在于担保是否有效,后者的关注重点则在债权能否成立。至于产生这两种行为的根本原因则是相同的,都是因为债务人不满足单一债权人需求而使诸多债权人同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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