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晚育产假多少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哺乳假的工资报酬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地区则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向职工给付。
一、正常生育的假期
① 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的(含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45天的产假;满7个月的不低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②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晚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假
① 女方年满24周岁初婚为晚育。
② 晚育的,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7天。
③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如结扎、摘除卵巢囊肿等),按休假天数计算,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