柄的五行属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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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柄”这个字,最早见于西周金文,字形为木上施刑。有罪的人被杖击其背以示惩罚。 《尚书·吕刑》: “墨,刀刺骨;劓,剪发刑;剕,断足刑;宫,囚监禁;大辟,死刑。五刑之属三千。

” 五刑之中,除了死刑外,都带有肉刑。其中墨刑、劓刑和膑刑(剔去膝盖骨的刑罚)在商代就已经存在了。商鞅变法和秦一统天下后,这些肉刑有了一定发展,增加了钳刑、黥刑等。 但不管是金文的“柄”字还是小篆的“柄”字,都像是用刀从背后行刑,所以古代文字学家大多认为“柄”字属于“金”部。后来人们发现,从正面受刑的刖刑也是古往今来的常见刑罚之一,于是又认为它应该属于“木”部,如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就是如此。晋代段玉裁注疏《说文》时对此有详细考证,他的观点得到了后世众多学者的认同。段玉裁还特别指出,“凡诸木名,小篆从‘辛’者皆属‘金’。” 那么什么是“辛”呢?原来,在小篆中很多“辛”字都被写作“示”,如《礼记·月令》中的“孟冬,天子命工师效功,陈祭器,置衣冕”一句中的“效”字,就从小篆字形来看应读xiào。而“效”字的本义就是“模仿”。段玉裁认为,像“效”“刑”“削”“克”“制”“刻”“削”等字,其实都是在表示“以刀刺刻”的意思,应当算作一种类,因此它们都应该属于“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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柄,按《说文》说解,从木平声。古文字中,柄为会意字,从禾、从人。《说文》:“柄,物可持之名。”指可以手提或手拿的东西。《左传·隐公八年》:“郑伯乞师于陈,以伐许,私于盟,不与王知。九月丁巳,盟于柄梁。冬十又一月戊辰,郑伯劳王师于虎牢。”《广雅·释言》:“柄,提也。”因此,柄的含义为提、持,依《五略·五行大例》,其义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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