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包括哪些方面?
简单地说,港口可以概括为“两港”、“四户”和“十业”。 “两港”是指从事货物吞吐和集装箱吞吐的码头; “四户”是指从事装卸业务、搬运业务、仓储业务和货运代理的企业; “十业”是指煤炭、铁 矿石、铝矾土等散装货物、危险货物、大型设备吊装、国际多式联运、无船承运、理货、拖轮、维修保养等服务性业务。 目前我国对涉海经营项目实行许可制度,凡从事上述 “两港”“四户”和“十业”中任一项目经营的,均需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集装箱中转、国际多式联运、无船承运等业务,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业务许可证。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落实环保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从事港口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制定有关技术方案;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评工作,确保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由省级或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凡是申请备案的项目属于以上范围且投资限额以下的,均应该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