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代表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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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来看,最早出现的原始股主要是指公司设立时使股东能够实际投资并从中获利的一种所有权凭证——股票。这种股票通常会被命名为“A”、“B”或“C”等,以表明其优先权的顺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业领域的拓展,越来越多的新公司在成立时并不发放实物股票而是采取发券的方式(注:美国大多数州目前都允许公司发行债券),这种可转让证券相当于股票的代用品,被广泛称为“股票”。当持券人需要资金时,可以将证券卖掉。 严格来说,现在的“股票”这一概念已经包含了以前“初始股份”的概念。而“初始股份”一词现在则经常用于表示公司第一次发行的股份。

不过,如果我们将视角放得更宽一些的话,就会发现在所有存在资本形成需求的领域,都可以找到“股权”的身影。于是我们便可以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广义地将“股权”定义为:股东基于出资或对公司债权的合法权利。这里的股东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而公司的债务则来源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 这样一种广义的股权观念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对合伙企业的资产所享有的财务权就可以看作是合伙人的一种股权投资。只不过由于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混同,导致这些权益难以在外部体现出来罢了。又如,许多国家允许非上市公司发行无纸化债券作为对企业的债务投资,那么这种债券持有者的权利就应该属于广义的“股权”范畴了。

当然,这种观点也是有其缺陷的。因为如果从这种视角来定义股权的话,则股权的本质将取决于其表现形式。若采取形式法定的原则,则必然会使那些虽然符合实质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具体形态的权益丧失其“股权”性质。这似乎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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