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损失如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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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存货损失要符合《自然灾害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 其次,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应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在税前扣除。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以证实损失的合理性。

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货物被偷盗、被盗或者丢失,以及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的,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否则,将可能面临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将一般经营损失列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或将应付账款列入“应收账款”科目的情况,此种做法是违反会计准则的,所记录的经济业务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根据两规定,上述款项也不属于资产损失。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及时调整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的项目及金额。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无法收回的进项税金等相关税务处理,应与会计处理的亏损、损失、坏账损失等扣除项目相互匹配。企业应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项损失及时进行调整,不能等到汇算清缴期填报税务申报表的时候再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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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以前年度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等存货损失无法准确财税处理,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才发现,应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备案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等正常损失,以清单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因此,企业当期发生的存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存货损失,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附送相应资料的,除本公告所规定的相应资料外,应当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比如,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其清单申报及材料的报送,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具体需要提交的清单资料包括:企业内部有关的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损失金额的确定证据;涉及存货盘亏损失的,其清单资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确定证据、盘亏情况说明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调查报告和核销资料;涉及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其清单资料包括:存货的计税成本确定证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还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涉及消防、公安的还需提供消防、公安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残值情况说明等。涉及存货被盗损失的,其清单资料包括: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证据、公安、消防、抢险救灾、盲流、哄抢等的证明材料、损失金额说明(应注明发生损失时间,会计处理情况、内部批准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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