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多收了退还吗?
现在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有时候银行办理贷款后,多收了应该收的费用却没有退还给客户,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近日,辽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此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某银行凌河支行会计的职务便利,在为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房贷款过程中,多收取客户房屋买卖交易税、费62681.44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马某某于2011年3月开始在凌源市某某银行凌河支行工作,2014年12月起任理财中心主任,兼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015年7月,马某某与被害人孟某、吴某某通过某某公司担保,以购房名义从某某银行贷款320000元,其中280000元为借款,40000元为费用。在被害人孟某、吴某某归还了9期贷款后,拒绝继续还款。某某银行凌河支行于2017年6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害人偿还贷款本息。诉讼过程中,凌源市人民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判令二被害人向该行归还贷款。之后,马某某又以某某银行凌河支行工作人员身份,为二被害人向该行提供抵押担保,在二被害人无能力偿还欠息的情况下,马某某以归还贷款为由,让二被害人签署了很多空白文件,之后,马某某又以办理房屋买卖交易税、费等名义,收取二被害人62681.44元(其中房屋买卖交易税、费54681.44元,代办房屋抵押手续费10000元),后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银行有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到金钱往来的业务。在现实中,有某些员工滥用职务,巧立名目,骗取客户钱财,不仅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而且极大地破坏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最终破坏了银行的资信。
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收取费用?
答:银行并不是免费的债权人,当然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贷款金额10%的担保费(质押存款),以及贷款金额5%的工程费用,以上费用均是其合理收入,贷款人理应支付。同时,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工程费用包括综合费(0.5%)、评估费(0.2%)、保险费(0.1%)、担保费等各种相关费用。
应如何处理债务到期不能归还情况?
答:若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应预先和银行协商,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一般只延期一至三个月),或请求银行降低贷款金额,或者变更还款方式,以减轻还款压力。切忌在未征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银行债务(将房产等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拒付贷款利息,以免银行告原告,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