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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家教委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招收研究生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国家下达,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招生原则;同时提出招生单位要制订和执行招生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即“三自”)及编制招生简章与招生专业目录时应遵守的规则等。 这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在文件中明确将研究生招生纳入国家宏观统一管理范畴,并初步确立了研究生招生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这一规定为之后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我国的研究生招生制度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但一直到了21世纪初,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群众对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的增加,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也逐年大幅增长,至20世纪末时已超过百万。与此同时,研究生质量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2005年开始,国家对研究生招生进行了全面改革。这次改革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实行“自主招生、确定生源”的办法,从而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国家统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就是将“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作为新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式,这些试点高校的招生工作由各校自行组织安排,自行制定招生章程、公布招生计划,并在学校复试结束后,按一定比例自主确定拟推免生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后直接录取。
这种招生政策大大增加了各高校选择学生的权力,同时也使各高校有了更大的动力来吸引优质生源。该政策还改变了以往只有应届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硕士生的局面,允许具有国家承认本科学历的考生直接报考,扩大了研究生招生范围,提高了研究生生源的质量。
因此可以说,2005年的改革是继1950年代以来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高等人才培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它还促进了高等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有利于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