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封闭属于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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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区分两个法律关系——相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然后来看题主的描述,显然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邻权纠纷。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1)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及第三人某公司系同小区相邻业主,刘某房屋位于5楼,开发商将刘某房屋的阳台封窗后作为604室使用空间的一部分,而604业主的阳台为开放阳台。刘某认为,由于604室的封阳台行为,导致雨水通过604室阳台渗到504室家中,影响其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604室业主在封阳台前已经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了审批手续,且该行为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损害。 某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刘某主张的损失也无事实依据或证据佐证损失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刘某与604室之间虽不直接相邻,但刘某的房屋与604室业主共有部分构成一个整体,且604室的业主已将阳台作自己房屋使用空间的一部分使用,其对于阳台进行必要的修缮是正常合理的,但因其在阳台顶部安装了金属栏杆,导致604室阳台顶部存在高于相邻504室顶部的情形,一旦遭受降雨,易形成“飞檐”,产生渗漏隐患从而影响到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考虑到刘某所受影响的客观情况,判决604室业主予以适当赔偿。

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公共设施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应当充分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以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中因某物业公司的失职致使漏水事件的发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亦应与604室业主共同向刘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就此审结。

3、最后,回到题主的问题。虽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居住建筑当采用平阳台时,应采用实心板全封闭”,但是该规定仅是行业准则,并没有强制力。而且《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业主封阳台没有危害安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就不算违法,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伍玉珊伍玉珊优质答主

我们小区是2016年交付的,房子当时买的是高层,我买的顶楼带阁楼的那种;因为个人喜欢把房屋设计成开放式的,所以当初在设计的时候就把客厅和餐厅之间的墙敲掉了,做成一面大窗户,两边分别做了一个开放式小书房和一个开放式衣帽间(我的想法就是房间要足够通透),然后厨房推到了阳台外,做了个生活阳台,这样不仅让我的房子看上去很宽敞明亮,而且也大大增强了房子的使用功能,毕竟我是一个比较勤快的女人。 结果在2018年的某一天,我接到物业的通知说“你阳台上那个玻璃封起来了”,我还以为是说我卧室的那扇大落地窗呢!就回复他们说我没封啊!(我家装修时所有窗户都是打胶的,并且都是密封条,不是那种可以推拉的玻璃窗哦~)

重点来了………………后来发现原来是厨房和生活阳台之间那两扇门上的玻璃给我封了!!我就又找他们理论去,我说“你们凭什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我厨房和生活阳台间的两扇玻璃给封了?我要投诉你们!!!”

呵呵呵,最后他们还是乖乖地帮我复原了玻璃。但是从此这件事就在我心里留下了阴影,于是我在今年刚刚装修完的时候立马就封起来啦!希望这次不会再有什么问题发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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