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政策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体系由《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审查指导意见》(国反垄发〔2010〕1号 )构成,此外还有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若干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陆续发布了关于反垄断的指南、意见等,对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2010年1月,商务部发布《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二)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反垄断调查程序规定》;
(三)2015年6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办理垄断类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
(四)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制定颁布了《价格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五)2016年1月,商务部出台了《对外贸易领域反垄断指南》,对对外贸易领域的反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
(六)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方案》。这是我国首次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政府在入世承诺的基础上出台了更完善的反垄断法律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共50余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主要法律规范包含在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刑法、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中,主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包含在禁止价格歧规行为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价格歧规行为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中,主要规章包含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指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限制风险转移公司条例、禁止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有关的协议、决定或者协调行为指南等中。
具体说来,中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包括三部分:一是一般禁止独占、卡特尔、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属于一般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法中,禁止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规范),不允许垄断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自由经营,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招标投标管理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施;二是禁止公用企业、电信、电力、石油、烟草、铁路、民航、港口、银行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或者在某一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从事禁止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属于对部分行业部分业务禁止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规定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铁路法、电力法和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条款中,由该部分法律设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施;三是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称行政性垄断或者行政垄断),主要规定在反垄断法中,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依职权或者应被侵害企业申请依法处理,在具体市场中强制监督实施。